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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朱云红、岳文华、王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朱云红,岳文华,王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住所地:弥勒市。负责人刘兴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刚,系该支行个人部副经理。被执行人朱云红,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岳文华,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王永林,住弥勒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朱云红、岳文华、王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云红、岳文华、王永林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45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云红、岳文华、王永林长期外出打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5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