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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力博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0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力博工业皮带有限公司,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0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力博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郭春明。委托代理人:邓攀,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沈汉荣。原告广州力博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一、被告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广州力博工业皮带有限公司货款15937元,同意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款5937元,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二、若被告未按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货款及其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1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在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告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州力博工业皮带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161元,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除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宝来牌小型汽车外(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强制变现处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0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力博工业皮带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并告知其执行情况,但其在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除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冠和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宝来牌小型汽车外(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强制变现处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明阳审 判 员  肖志辉代理审判员  杨烈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游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