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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爱玲与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玲,吴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907号原告:冯爱玲,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菲,女,聊城东阿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冬冬,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爱玲与被告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爱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