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爱玲与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玲,吴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907号原告:冯爱玲,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菲,女,聊城东阿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冬冬,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爱玲与被告吴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爱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