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雄伟与吕真强、卢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雄伟,吕真强,卢美华,叶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4111号原告:黄雄伟,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真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卢美华,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叶启超,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黄雄伟与被告吕真强、卢美华、叶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雄伟的委托代理人应建挺与被告吕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美华、叶启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6年7月14日,原告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真强、卢美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支付逾期归还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每月3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与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2、判令被告叶启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吕真强与被告卢美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3日,被告吕真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期30天,借款定于2015年2月12日前归还。如果逾期归还,逾期数额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利息。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归还,则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等内容。上述债务由被告叶启超提供连带担保。被告吕真强答辩称:借款30万元属实,借款后也支付过部分利息。希望同原告协商解决。被告卢美华、叶启超未作答辩。原告黄雄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转账凭证二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被告吕真强对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吕真强围绕抗辩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银行汇款凭证九份,原告对证据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真强与被告卢美华于1998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3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为30天,借款定于2015年3月12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逾期数额按每日千分之贰支付利息,被告叶启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日,原告将款项30万元汇入被告叶启超账户。2015年3月12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5000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5000元;2015年5月15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5000元;2015年6月14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5000元;2015年7月6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500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0000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5000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0000元;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5000元;2015年12月3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5000元;2015年12月26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5000元;2016年2月7日,被告吕真强向原告汇款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黄雄伟与被告吕真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约归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逾期按每日千分之贰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被告吕真强归还款项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作为归还本金予以扣减。其中,被告吕真强于2015年3月12日的还款15000元,因双方对借款内利息未作约定,故认定该15000元为归还借款本金。经计算,截止2016年2月7日,被告吕真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8565.34元及利息8599.74元。被告叶启超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被告叶启超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吕真强陈述愿意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债务形成于被告吕真强与被告卢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卢美华对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主张未提出抗辩,故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美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真强、卢美华归还原告黄雄伟借款228565.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6年2月7日止为8599.74元,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吕真强、卢美华支付原告黄雄伟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叶启超对第一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541元、诉讼保全费8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4358元,由原告黄雄伟负担876元,由被告吕真强、卢美华负担34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吕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