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指字第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伟艺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新艺服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伟艺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新艺服装有限公司,董仲权,陈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指字第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康建伟。被执行人杭州伟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韩剑。被执行人杭州新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裘金贤。被执行人董仲权。被执行人陈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伟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1037-1073号、1075-1~1075-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09.1平方米、589.6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123.4平方米、119.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23日,物资经营部以1802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伟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1037-1073号、1075-1~1075-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09.1平方米、589.6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123.4平方米、119.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杭滨国用(2010)第007726号、杭滨国用(2010)第007727号,内容详见苏象仁杭州房估字201603-00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物资经营部(注册号330181699961168)所有。物资经营部时起转移。二、物资经营部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