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452号原告:赵某某,男,住古交市。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31号。法定代表人:税建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荻柳,山西普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西巷4号。法定代表人:刘纯贵,董事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办理缓交诉讼费后,法院指定缓交两个月,但原告至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