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初8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易清政与左绍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清政,左绍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834号原告易清政,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绍斌,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清政诉被告左绍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易清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清政自愿撤回对被告左绍斌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清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易清政负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