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行审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叶劲、李秀娟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劲,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2行审23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朱秀湖,局长。委托代理人游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至琰。被执行人叶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李秀娟,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珠香卫计征决字(翠香)(2015)第05127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叶劲、李秀娟于2009年3月21日超生一个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叶劲、李秀娟征收社会抚养费125694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叶劲、李秀娟逾期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0000元,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2.询问笔录;3.立案审批表和案件处理审批表;4.珠香卫计征决字(翠香)(2015)第05127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承诺书;6.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和出生医学证明;7.珠香卫计催通字(翠香)(2016)067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邮寄送达情况;8.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9.申请书和承诺书;10.历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对照表;1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均为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珠香卫计征决字(翠香)(2015)第05127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叶劲、李秀娟,被执行人叶劲、李秀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并在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承诺书》后,缴纳了第一期社会抚养费65694元。第二期应缴社会抚养费到期后,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叶劲、李秀娟至今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被执行人叶劲、李秀娟在《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承诺书》中所作的保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应缴社会抚养费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珠香卫计征决字(翠香)(2015)第05127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第二、三、四期应缴社会抚养费共计60000元)。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