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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庄子龙与孙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子龙,孙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798号原告:庄子龙,居民。被告:孙安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子龙被告孙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子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子龙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庄子龙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