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晓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芳、王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曦,杨桂芳,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曦,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杨桂芳,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敏,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芳、王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