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丁某与姜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姜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姜某,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黄某,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姜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另一执行案件扣押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执5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