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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启鹏与被上诉人张成英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鹏,张成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成,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宽,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英,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成,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启鹏因与被上诉人张成英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启鹏与被上诉人张成英所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现上诉人王启鹏主张解除合伙协议,返还其投资款并赔偿损失,本案还进一步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伙协议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同时,如双方不能继续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为6年,现经营尚未到期,应对双方投资、收益及债务进行清算和分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启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芝贵审 判 员  鲍世帅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