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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文启与江春、钱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启,江春,钱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3378号原告王文启,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江春男,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钱根芳,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启诉被告江春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追加钱根芳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口头予以准许。后,原告王文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9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559元,由原告王文启负担。审 判 长  江 伟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袁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