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帅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帅,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633号原告:徐帅,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徐宇燕,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1001、1003室。法定代表人:杨宏森。委托代理人:童晓明,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帅为与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徐帅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帅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