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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6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郑明伙与郑纯祖、郑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伙,郑纯祖,郑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745号原告郑明伙,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郑纯祖,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郑珍珍,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伙诉被告郑纯祖、郑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明伙负担。审 判 长  迟庆娟人民陪审员  伍建忠人民陪审员  詹汝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