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6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郑明伙与郑纯祖、郑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伙,郑纯祖,郑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745号原告郑明伙,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郑纯祖,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郑珍珍,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伙诉被告郑纯祖、郑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明伙负担。审 判 长 迟庆娟人民陪审员 伍建忠人民陪审员 詹汝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