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栗玉钢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玉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8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玉钢,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玉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晓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玉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缉毒中队联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芳城派出所在本市朝阳区左家庄×歌厅执行抓捕涉毒人员任务时,被告人栗玉钢阻止民警执行职务,造成民警毕×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栗玉钢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栗玉钢当庭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毕×陈述,证人胡×、刘×、邬×、周×、谭×证言,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玉钢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栗玉钢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栗玉钢没有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得到谅解,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玉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荣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