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294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被告:赵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虹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