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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294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被告:赵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虹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