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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32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利群与卿毅、彭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群,卿毅,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32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周利群,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卿毅,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彭芳,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利群与被执行人卿毅、彭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卿毅、彭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卿毅、彭芳与申请执行人周利群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芳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罗龙街道的门面房作价26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利群抵偿债务260000元,被执行人卿毅、彭芳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利群余款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代理审判员  刘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冉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