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启华与陈金付、陈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华,陈金付,陈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4070号原告:陈启华,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金付(曾用名陈金富),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玉连,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启华与被告陈金付、陈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陈启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启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启华负担。审 判 长 田 炜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艳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