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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和分社与王自豪、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和分社,王自豪,罗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877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和分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堂市村。负责人张志铁,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自豪,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罗会,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被告王自豪之妻。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和分社与被告王自豪、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和分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自豪、罗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和分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和分社撤诉。本案受理费829.48元,减半收取414.74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和分社承担。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