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994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