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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994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