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8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明,吴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047号原告:张元明,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巷村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兴,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马村星光109号。原告张元明诉被告吴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元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5.8元,减半收取计922.9元,由原告张元明负担。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