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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8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明,吴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047号原告:张元明,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巷村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兴,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马村星光109号。原告张元明诉被告吴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元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5.8元,减半收取计922.9元,由原告张元明负担。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