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59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1785-1。负责人朱波。被执行人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1幢3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287696-8。法定代表人陈合富。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17347158-0。法定代表人万雨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798133.33元,执行费人民币99198.00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及相关的(2015)杭江执民字第3598、3599、3600号共四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上述四案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1041960.56元,因履行协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5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