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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XX与安彦召、安双双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彦召,安双双,郝建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78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安彦召。被执行人安双双。被执行人郝建士。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彦召、安双双、郝建士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