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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市锦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市锦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远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16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84886161代表人:岑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锦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桥南村。组织机构代码:06293382-6法定代表人:周登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南海村中心东区***号。组织机构代码:06294148-X法定代表人:张建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远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镇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749954-0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市锦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远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庵东镇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庵东镇三洋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国用2013第2400**号];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庵东镇海南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国用2013第240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