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秋英、罗积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秋英,罗积萱,鄢淑华,罗莉,罗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8民特1号申请人朱秋英,女,1969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人罗积萱,男,1950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退休职工,住万安县,申请人鄢淑华,女,1951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人罗莉,女,1995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人罗琳,女,2004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人朱秋英、罗积萱、鄢淑华、罗莉、罗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秋英、罗积萱、鄢淑华、罗莉、罗琳称,罗善培系朱秋英之夫、罗积萱与鄢淑华之子、罗莉和罗琳之父。2014年5月26日下午18时,罗善培在芙蓉观澜门河边清洗摩托车时,不幸连人带车落入江中,被洪水冲走,万安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开搜救,并同时通知下游水上派出所,但时隔两年,仍未找到尸体,已无生还的可能,特请求法院宣告罗善培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罗善培,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万安县芙蓉镇××单元××室,系申请人朱秋英之夫、罗积萱和鄢淑华之子、罗莉和罗琳之父。2014年5月26日下午17时多,罗善培在万安县观澜门码头清洗摩托车时,连人带车被水流冲走,万安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警后展开搜救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朱秋英、罗积萱、鄢淑华、罗莉、罗琳申请宣告罗善培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在本院公告栏及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发出寻找罗善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善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善培在赣江边上清洗摩托车时意外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公安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在法定公告期内仍无人与本院联系,可依法推定罗善培死亡。申请人作为与罗善培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善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