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淄博龙森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吴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龙森钢结构有限公司,吴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56号申请人:淄博龙森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铁军。申请人淄博龙森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龙森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铁军价值6825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薛庆森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正阳路XXXX号(产权证号:06-XXXX**)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龙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薛庆森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正阳路XXXX号(产权证号:06-XXXX**)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吴铁军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825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03.00元,由申请人淄博龙森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