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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45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4年5月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欧某于2016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