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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晨与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刘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刘义光,刘刚,杨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286号原告:刘晨,女,1990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体育馆中心城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义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义光,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被告:刘刚,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杨博,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与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刘义光、刘刚、杨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小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