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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桂荣与杨丛娥、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桂荣,杨丛娥,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吕桂荣,男,汉族,54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杨丛娥,女,汉族,51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吕锋,男,汉族,48岁,职工,现住五原县套海镇红丰三社。本院在执行吕桂荣与杨丛娥、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军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