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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国迁与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好又多生活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迁,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好又多生活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310号原告:吴国迁。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好又多生活购物广场,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菜场二楼。经营者陈恩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迁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好又多生活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吴国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