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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61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左军与被申请人王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左军,王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615之一号申请人:林左军。被申请人:王世春。本院受理申请人林左军与被申请人王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左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世春所有的财产在136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房屋、车库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左军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林左军所有的担保财产房屋、车库车位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