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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李袭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李袭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袭桐,女,1988年9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袭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袭桐未能按照长春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2)吉长国立证字第28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国立证字第3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李袭桐名下绿园区台北大街青岗路25号澎湖林苑11栋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2)吉长国立证字第28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国立证字第3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