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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晓峰与刘国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峰,刘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7号原告赵晓峰,住依安县。被告刘国明,年龄不详,住依安县。本院受理了原告赵晓峰与被告刘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晓峰起诉后,因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付赵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赵晓峰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红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人民陪审员  郭东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