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晓峰与刘国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峰,刘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7号原告赵晓峰,住依安县。被告刘国明,年龄不详,住依安县。本院受理了原告赵晓峰与被告刘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晓峰起诉后,因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付赵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赵晓峰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红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人民陪审员 郭东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