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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玉生、卜玉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玉生,卜玉云,卜秀芳,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玉生,卜玉云,卜秀芳,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玉生,卜玉云,卜秀芳,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玉生,卜玉云,卜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玉生,男,汉族,1959年4月24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卜玉云,女,汉族,1962年8月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卜秀芳,女,汉族,1967年5月1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玉生、卜玉云、卜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淮法商初字第0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赵玉生欠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罚息15918.9元(利、罚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2万元、利息3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利息12918.9元及2015年8月1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卜玉云、卜秀芳对赵玉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不按期还款,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其他无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873元(已预交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赵玉生负担,卜玉云、卜秀芳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商初字第05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亚琳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