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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战诉被告王敏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66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某,女,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