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战诉被告王敏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66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某,女,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