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振华与被执行人赵春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振华,赵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肖振华,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赵春东,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北民大初字第03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振华与被执行人赵春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0.03万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此案的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北民大初字第03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