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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房运民与房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运民,房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房运民,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现住沛县。被执行人:房运明,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房运民与房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运明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房运明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车辆不在本院控制之下,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吕 瑞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