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房运民与房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运民,房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房运民,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现住沛县。被执行人:房运明,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房运民与房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运明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房运明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车辆不在本院控制之下,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吕 瑞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