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亚琴与董家宝、邱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琴,董家宝,邱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401号原告张亚琴,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董家宝,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宁阳东路***号,户籍地宁国市。被告邱霞云,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宁阳东路***号,户籍地宁国市。原告张亚琴与被告董家宝、邱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