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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亚琴与董家宝、邱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琴,董家宝,邱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401号原告张亚琴,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董家宝,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宁阳东路***号,户籍地宁国市。被告邱霞云,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宁阳东路***号,户籍地宁国市。原告张亚琴与被告董家宝、邱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