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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宋良军与贺晓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良军,贺晓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382号原告宋良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7日。被告贺晓喜,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良军诉被告贺晓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良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良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良军承担。审判员  赵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