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宋良军与贺晓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良军,贺晓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382号原告宋良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7日。被告贺晓喜,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良军诉被告贺晓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良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良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良军承担。审判员 赵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