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光灿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光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36号罪犯许光灿,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初中文化,现��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光灿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光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许光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光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九百元;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盖章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困难;该犯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的往来款少、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光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光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五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