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厦门合道协同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玉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合道协同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玉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合道协同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22层A、E、F单元。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玉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安市南山路2号10幢4层。法定代表人林卉,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巴溪大道1619号。法定代表人苏银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合道协同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玉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41404.85元、逾期付款利息55438.38元及诉讼费用8236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摇号确定,2015年11月12日,本院委托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安市巴溪大道1619号1层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465600元。2016年7月10日10时起至2016年7月11日10时止、2016年9月24日10时起至2016年9月25日10时止分别在永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上述房屋,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