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鑫德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星海塑胶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鑫德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星海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富元肥业有限公司,侯少武,孙锡花,郭义,张新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95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德鞋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驻地。被申请人:高密市星海塑胶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办卞家庄村。被申请人:山东富元肥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密市徐辛路。被申请人:侯少武。被申请人:孙锡花。被申请人:郭义。被申请人:张新玉。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德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星海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富元肥业有限公司、侯少武、孙锡花、郭义、张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德鞋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星海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富元肥业有限公司、侯少武、孙锡花、郭义、张新玉银行存款357734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7734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