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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特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戴设明与金增标、商芝莲等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设明,金增标,商芝莲,戴文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311号申请人:戴设明,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1:金增标,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2:商芝莲,女,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3:戴文均,男,199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1、2、3代理人:倪君凤,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长岭村长岭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602214124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戴设明与被申请人金增标、商芝莲、戴文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邱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戴设明与被申请人金增标、商芝莲、戴文均承权纠纷,于2016年6月7日经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金增标、商芝莲、戴文均自愿放弃被继承人金淑飞在金华银行的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户62×××30内存款的法定继承。二、被继承人金淑飞在上述银行内存款由申请人戴设明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记员  夏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