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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唐云亮与陈荣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亮,陈荣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1611号原告:唐云亮,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陈荣歧,男,1996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唐云亮与被告陈荣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歧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云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荣歧给付欠款1.1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陈荣歧在唐云亮处借款1.15万元,约定每月给付利息230元,到2015年阳历年还齐,此款到期后,陈荣歧一直未还,唐云亮提起告诉。被告陈荣歧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陈荣歧从唐云亮处借款,至2015年1月1日陈荣歧为唐云亮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记载:唐云亮借给陈荣歧11500元,到阳历年还齐,月利息230元。此款经唐云亮催要未果,提起告诉。本院认为,唐云亮与陈荣歧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约定的还款期限不明确,无具体年限记载,视为未约定还款时间,唐云亮向其催要并通过起诉向陈荣歧主张权利,陈荣歧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在借条上已约定利息给付方式,故对唐云亮要求陈荣歧还款付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荣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唐云亮欠款11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陈荣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