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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老虎粉末涂料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与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虎粉末涂料制造(太仓)有限公司,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259号申请执行人:老虎粉末涂料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法定代表人:石太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强,该××员工。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村田真弓,董事长。关于老虎粉末涂料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与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虹桥镇蒋华六圩新村中路8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资产,正在拍卖中,等待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除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的资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9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