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甘肃德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魏体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德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魏体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德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新,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体泰,男,生于1984年3月13日,汉族。上诉人甘肃德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体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甘肃德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项目在靖远县,本案属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靖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靖远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靖远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靖远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靖远德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平审 判 员 张东明代理审判员 殷恒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昶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