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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龙王庙工业区第16、19栋。法定代表人:杨进新,行政监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WEIKENGINTERNATIONAL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睦街28号永得利中心17楼A室(UnitA,17Floor,280nMukStreet,Shatin,NewTerritories,HongKong)。代表人:胡秋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91民初122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是香港企业,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