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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宏勇、王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宏勇,王三慧,张敏,李开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249号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4434457R(1-1)。法定代表人:李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群基,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客户经理,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宏勇,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三慧,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张宏勇妻子。被告:张敏,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开凤,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张敏妻子。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勇、王三慧、张敏、李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张宏勇、王三慧、张敏、李开凤外出,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