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与张时娜、袁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张时娜,袁海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民初294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09号。负责人:韩非凡,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昕,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敏,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职工。被告:张时娜,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袁海良,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与被告张时娜、袁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昕、王益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时娜、袁海良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时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6451.19元(包括复利,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并按月利率6.36‰支付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如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尚未偿付完毕借款,则按月利率9.54‰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还款日的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支付复息;2.要求被告袁海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被告张时娜向原告申请贷款。同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时娜、袁海良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时娜提供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实际提款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借款采用固定利率,为月利率6.36‰,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付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固定利率上浮50%;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袁海良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借款人、保证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可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张时娜发放贷款200000元。2016年6月20日起,被告张时娜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已于同年8月15日通知两被告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至2016年8月19日止,被告张时娜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复利6451.19元。张时娜、袁海良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EMS快递面单、本息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与被告张时娜、袁海良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时娜未按约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张时娜提前归还借款,被告张时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袁海良应按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时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451.19元(含复利,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并按月利率6.36‰支付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张时娜于2016年12月1日尚未偿付完毕上述借款,则按月利率9.54‰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支付复息;二、被告袁海良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7元,减半收取2198.50元,由被告张时娜、袁海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